案情摘要2015/5/7
A市Q镇新创墙材页岩砖厂是一家证照齐全的私人合伙企业,采矿权人为刘某等人。
2015年5月7日,刘某向A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称,郑某动用挖掘机在其矿区范围内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请求立即派人制止并查处。接到举报后,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郑某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听候处理。
5月10日,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例行动态巡查时发现郑某仍在组织生产,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郑某自当年4月27日起~5月10日止,在该砖厂东翼矿区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2300立方米,并以15元/立方米的价格全部销售给Q镇一家页岩砖厂,从中牟利3.45万元。
5月21日,A市国土资源局案件会审时,对郑某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的行为,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某不服,以《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没有上述处罚事项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评 析
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采矿权人可以直接支配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并排除他人干涉,这是《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本案中,新创墙材页岩砖厂是通过国家的行政许可设置的,刘某等人享有在该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的砖瓦用页岩的权利,并具有排他性。
非该采矿权人的郑某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2300立方米、从中牟利3.45万元,其行为明显与《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相背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应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处罚。
与此相对应的是《细则》第四十二条:
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七条:
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由此可见,对郑某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A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为此,复议机关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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